买卖报废车辆是违法的,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公司名称 | 广东国聚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 |
公司地址 | 東莞市东城区温塘报废回收中心 |
联系方式 | 132-6732-1888 |